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

申请条件

1 、增加申领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,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;经考试合格后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
2 、学习机动车驾驶,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,考试合格后,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。在道路上学习驾驶,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、时间进行。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,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,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。

3 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。

4 、增加申领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,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普通三轮摩托车、普通二轮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
5 、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,小型自动挡汽车,低速载货汽车,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
6 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年龄规定:

( 1 )申请小型汽车,小型自动挡汽车,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,在 18 周岁以上, 70 周岁以下;

( 2 )申请低速载货汽车,三轮汽车,普通三轮摩托车,普通二轮摩托或者轮式自行 机械车准驾车 型的,在 18 周岁以上, 60 周岁以下;

( 3 )申请城市公交车,中型客车,大型货车,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 21 周岁以上, 50 周岁以下;

( 4 )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,在 24 周岁以上, 50 周岁以下;

( 5 )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在 26 周岁以上, 50 周岁以下。

7 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身体条件规定:

( 1 )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,牵引车,城市公交车,大型货车,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 155 厘米 以上,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为 150 厘米 以上;

( 2 )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,牵引车,城市公交车,中型客车,大型货车,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 裸视力或者 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.0 以上。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,两眼 裸视力或者 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.9 以上;

( 3 )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
( 4 )听力:两耳分别距离音叉 50 厘米 能辨别声源方向;

( 5 )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 手其他 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;

( 6 )下肢:运动功能正常。申请驾驶手动 档 汽车,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 。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,右下肢应当健全;

( 7 )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

8 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
( 1 )有器质性心脏病,癫痫病,美尼尔氏症,眩晕症,瘾病,震颤麻痹,精神病,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;

( 2 )吸食、注射毒品,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;

( 3 )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;

( 4 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;

( 5 )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;

( 6 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9 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,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在申请 前最近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申请增加中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
( 1 )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 型资格 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 型资格 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
( 2 )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 型资格 三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 型资格 一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
( 3 )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 型资格 五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;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 型资格 两年以上,并在申请 前最近 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。

10 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。

11 、增加申请准驾车型的考试科目分为科目 一 ,科目二和科目三。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、科目二、科目三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,方 准参加 后一科目的考试。科目一考试合格后,车辆管理所应当 3 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。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。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。

12 、每个科目考试一次,可以补考一次。补考仍不合格的,本科目考试终止。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,但科目二、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 20 日后预约。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,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。

13 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,取消本次考试资格,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;

14 、 申请 汽车类准驾车 型的,应 在约考科目 三后,先参加长途监控考核再进行科目三的考试。

表格

 

证明材料

附件名称 附件描述 附件类型 模板下载 是否必需
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
经驾校培训的,提交驾校出具的《培训记录》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

 

审批流程

审批时限

审批时限 办理环节
1 5个工作日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